2025年10月27日,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金融街论坛上再次强调,自2017年以来防范与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政策持续有效,将坚决打击相关经营活动,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。这一表态为我国虚拟货币监管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。

然而,在现实司法实践中,一个鲜明的悖论正在浮现:诸多被明令禁止的境外Web3项目与虚拟货币交易所,在发生内部纠纷时,竟频繁向国内公安机关报案,要求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员工责任。部分办案机关通过扩大解释“单位”概念、强行连接管辖权等方式,将刑法保护延伸至本应被监管严厉打击的对象。
Web3行业的组织形式与刑法适用困境
从主体资格看,多数Web3项目方选择在开曼、新加坡、迪拜等对加密货币友好的司法辖区注册,采用“多实体、分角色”的离岸—在岸混合架构,以规避中国监管。这种设计本身就表明其不接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主观意图。
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,保护的是合法经济组织内部的信任关系与财产秩序。而一个在境外设立、业务在我国被定性为“非法金融活动”的组织,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“单位”资格。若将其纳入保护范围,不仅突破罪刑法定原则,更等于在司法层面赋予非法主体与本土企业同等的刑法地位,严重背离法益保护初衷。
Web3用工模式的非典型性挑战罪名适用
Web3企业普遍构建“内外有别”的用工结构:雇佣中国大陆人员,但通过国内第三方公司签署劳动合同,再由境外主体签订顾问协议。这种“三角劳务关系”使员工身份模糊化。
在劳动法层面,员工与境外项目方无直接劳动关系,更接近独立服务提供者。这导致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中“本单位工作人员”的构成要件。同时,薪酬支付方式复杂——一部分为法定货币工资,另一部分为虚拟货币形式的“顾问费”,使得涉案资产性质高度不确定。
当行为人利用“职务便利”操作资产时,其行为依据的是哪一份协议?是履行国内劳动合同,还是境外服务合同?职责边界不清,难以认定其行为是否基于特定单位的授权。更重要的是,在一个整体违法的组织中,何来“职务信赖关系”?所谓“侵占”,实为内部治理争议,应通过民事或商事途径解决。
Web3企业财产属性的合法性危机
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“924通知”及“94公告”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已被明确界定为“非法金融活动”。因此,通过ICO募集的资金、交易所服务收入等均属非法所得。
刑法不应成为非法经济活动维持内部秩序的工具。动用刑事手段保护此类“财产”,无异于为赌场保障赌资分配的“公正性”,违背了刑法的正义性与严肃性。
更关键的是,许多项目方主张的“财物”是自行发行、无实际价值支撑的Token。其法律属性尚未统一,多被视为数据或服务凭证。在缺乏锚定实体资产的情况下,其价值依赖市场情绪,属于高度不确定的“未来预期利益”。将其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“本单位财物”,已超出用语可能含义,违反罪刑法定原则。
结语:坚守刑法谦抑性,维护法秩序统一
当前监管政策明确将虚拟货币活动定性为“非法金融活动”,而司法实践却可能为其提供刑法保护,造成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诉之间的价值分裂。这种分裂削弱政策威慑力,助长监管套利,更浪费宝贵的刑事司法资源。
我们呼吁办案机关从宏观政策维度出发,审慎判断案件性质。刑法作为最后手段,不应服务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内部治理。唯有坚持罪刑法定、刑法谦抑原则,保持刑事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一致,才能真正捍卫国家金融安全,实现科技创新与法治秩序的平衡。
特别声明:本文为邵诗巍律师原创,仅代表作者观点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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